剛性防水套管顧名思義有防護止漏作用,其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 剛性防水套管適用于管道穿墻處不承受管道振動和伸縮變形的構(建)筑物,適用于管道穿墻處空間有限或管道安裝先于構(建)筑物或管道的更新改造。對于有地震設防要求的地區,如采用剛性防水套管,應在進入池壁或建筑物外墻的管道上就近設置柔性連接。
2) 適用于鋼管,B,C型適用于球墨鑄鐵鋼管及鑄鐵管 剛性防水套管是鋼管外加翼環(鋼板做的環形套在鋼管上),裝于墻內(多為混凝土墻),用于一般管道穿墻,利于墻體的防水,而柔性防水套管除了外部翼環,內部還有檔圈之類的,法蘭內絲,有成套賣的,也可自己加工,用于有減震需要的管路,如和水泵連接的管道穿墻時。
3)防水套管沉淀時間。當混凝沉淀時,斜管沉淀池的沉淀時間應 根據原水水質水溫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取。當原水以色度或有機質為主時,或對低溫水的沉淀,沉淀時間應適當增長;當原水以淤 泥質為主,且濁度適中時,沉淀時間應適當縮短;
4)沉淀時池深較淺的話應選用較短的沉淀時間。當因布置困難而選用較低水平流速時,由于沉 淀池的體積利用系數可能降低,因而宜適當增加沉淀時間。表面負荷率。表面負荷率又稱溢流率,是理想沉淀池決定沉淀效率的指標。
5)表面負荷率應根據原水水質的 濁度來取。水平流速。水平流速的提高,有利于沉淀池體積的利用,減少短流的影響,由紊動引起的絮凝作用也可以得到加強,但水平 流速的提高也使水流因紊動而攜帶顆粒的作用增強,當流速很大時,還會造成對池底沉泥的沖刷。
6) 剛性防水套管是根據建筑科學研究院研制設計的S312、02S404標準圖集制造的。剛性防水套管適用于飲用水水池防水套管的安裝,在石棉水泥填打完畢以后進行,填嵌密封膏時,應保證縫內各接觸面無銹蝕,漆皮,污物,且干凈,干燥。穿墻處之墻壁,如遇非混凝土時應改用混凝土墻壁,而且需將套管一次凝固于墻內;防水套管施用于建筑、化工、鋼鐵、自來水、污水處理等單位。
7)當迎水面為腐蝕性介質時,可采用封堵材料將縫隙封堵,做法見02S404國家標準圖集“防水套管(B型)安裝圖”套管穿墻處如遇非混凝土墻壁時,應局部改用混凝土墻壁,其澆注范圍應比翼環直徑(D5)大200,而且將套管一次澆固于墻內穿管處混凝土墻厚應不小于300,否則應使墻壁一邊加厚或兩邊加厚,加厚部分的直徑至少為D5+200套管的重量以L=300計算,如墻厚大于300時,應另行計算;
這場“核”水之患,始于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9.0級特大地震,地震造成福島核電站災難性核泄漏,嚴重程度和“切爾諾貝利”是同一級別。經10年積累,核污染水量已達至少125萬噸。若排放,57天可廢掉半個太平洋,10年就蔓延全球海域…
處理技術靠譜嗎?東京電力公司可信嗎?只能排海嗎?
日本近日決定將福島核電站核廢水處理后排入大海,引發廣泛關注。日本福島核廢水處理技術靠譜嗎?東京電力公司可信嗎?除了將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日本還有更優處理方式嗎?福島核廢水能與核電廠正常運行時排放的廢水相提并論嗎?記者18日就有關問題采訪權威。
問:日本采用的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效果如何?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委常務副主任趙成昆表示,日方目前對福島核事故廢水的處理主要是通過2012年開發的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過濾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
2020年2月10日,日本負責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研究的“ALPS小組”發布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經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后仍有73%的廢水超過日本排放標準。另據東京電力公司公布的數據,ALPS運行至今多次出現過濾后廢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濃度依然超標情況,效果未達到預期。由此可見,即使技術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實現并保持長期穩定運行。
同時,日本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的實施主體是東京電力公司。該公司在核電安全運行方面屢有不良記錄,在福島事故發生前、后均有隱瞞虛報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據公開報道,東京電力公司2007年承認自1977年起在福島、核電站等199次例行檢查中篡改檢測數據,隱瞞反應堆故障。福島核事故后續處置過程中,該公司基于種種理由應對遲緩。經過處理后的廢水是不是真的可以達到排放標準,還要打上一個問號。
問:福島核廢水只能排入海洋嗎?還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森林說,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處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形式,但日本選擇了對本國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對廢水處置方案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種選擇。地層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國領土范圍內處置,對其他國家沒有影響,經濟成本高;蒸汽釋放會產生固體廢物,需要進一步處理處置,經濟成本相對較高,二次廢物會影響日本本國環境。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商一致,未窮盡所有可實施手段的情況下,出于本國私利,僅以儲罐空間受限為由,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單方面做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國際上,《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都規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終處置責任應由污染者承擔!堵摵蠂Q蠓üs》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日本理應本著對本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負責的態度,采取審慎措施,在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下,選擇方式處置核事故處理后廢水。
聯合國:對日本將核廢水排入大海的決定“深感失望”
聯合國有關15日發表共同聲明,對日本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的決定“深感失望”,表示此舉可能會影響太平洋地區數百萬人的生命和生計。
聯合國有毒物品和問題特別報告員馬科斯·奧雷利亞納、聯合國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邁克爾·法赫里、聯合國與環境問題特別報告員戴維·博伊德在聯合聲明中表示,日本的這一決定非常令人擔憂,因為上百萬噸被污染的水排入大海后可能會對許多人的生命和整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從而對有關的保障構成極大威脅。
聲明說,日本宣稱核廢水經過“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技術處理后能夠去除水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但是此前的實踐已經表明該技術并不能徹底消除核廢水中的放射性危害風險。同時,日本低估了核廢水中放射性物質的危害性,其對人類和環境的威脅可能會持續超過100年。
聲明說,考慮到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核廢水并非可行的選擇,日本的決定尤其令人失望。日本應該切實履行防止有害物質泄漏并對其行為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以更好地保護而不是損害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