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大棚當前,我國在神華、華能、中石油等能源集團的主導下已有多個相關研發和示范項目。然而,它的最大風險在于碳泄漏。一旦發生泄漏,很可能危害生態環境及公眾生命財產。因此,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快監管體系的制度建設,首先,填補監管真空,建立監管法律體系。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出臺了相關法規,如美國《二氧化碳捕獲、運輸和封存指南》、《安全碳儲存技術行動條例》,澳大利亞《碳捕獲與地質封存規章性指導原則》、《溫室氣體存儲法》等,我國隨著建成或在建的示范項目日趨增多。開展有關專門性立法迫在眉睫,應充分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盡早出臺專門性法律。。不斷完善對這一新技術的法律監管體系,第二,立足協同監管,建立權責明晰的監管體制,分工合理、權責分明的組織體系是推進技術應用的重要保障,在美國,能源部負責技術研發、示范和國際合作;運輸部負責監管二氧化碳運輸管道;環保署負責監管碳封存對公眾健康和環境的影響,我國在這一技術應用的監管涉及環保、國土資源、能源、水利等多個部門,但各部門職能交叉重疊,建議明確環保部為協調組織機構,發揮“監管龍頭”的作用。充分考慮技術特點和有關部門職能,建立協調統一、分工明確、全面有序的監管體制,第三,強化風險追蹤,建立全方位的監管制度,為防止碳泄漏。。]